慈康简介

慈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自成立之初便致力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用药方便与安全。2015年开通医保刷卡,2020年开通异地医保刷卡服务,2023年5月开通慢特病刷卡业务(含异地),极大的方便了附近的患者购药需求。此后,慈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将继续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稳定;积极引进新的医疗技术和产品,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同时,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在未来的发展中,慈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将不断创新,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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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动态
11·07
2024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4〕9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对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等方面产生影响。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精准施策、应救尽救,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地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二、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按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经救助对象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患者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动态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资助参保待遇享受政策参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执行。三、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力量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推动工作对接和技术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省级及以下医保、民政部门要通过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工作责任、基本规则和共享内容。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四、落实信息共享工作责任省级医保、民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负总责,就省级及以下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共享和数据利用事宜进行统筹安排,指导地方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交换。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民政部完善信息共享协议,规范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共享及利用。五、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共享运行情况监测,定期统计信息共享次数、共享人次等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把好数据质量关,提升基础信息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异常检测等手段提高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民政部门要分类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认定,根据困难群众身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医保部门应及时核实共享信息,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反馈民政部门进行补正。六、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根据数据共享类型,明确数据共享载体,实现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为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权益确认提供必要信息支撑。鼓励地方通过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进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以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实时共享。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要做好信息共享与部门数据产生、采集等工作衔接。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协调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强化对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培训和指导,加强地方典型案例总结,做好优秀经验推广。要加大面向社会和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各地工作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10月31日
11·12
2024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持需求导向,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切实提升长期照护师的能力水平,助力建设服务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稳步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聚焦解决长期照护服务对象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增强职业认同感、归属感,提升长期照护师队伍凝聚力。二、重点工作(一)合理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际,严格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共同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做好备案管理,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二)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督促指导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相关要求,对照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分类分级做好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的认定考核工作。要将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应急处置、功能维护、对症护理、心理照护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三)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医保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要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包、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的应用落地,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拓展培训内容和考试题库。(四)提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考评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加强考评考务人员培养。鼓励长护服务机构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优先聘用并合理安排使用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促进职业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相结合,引领带动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升,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以赛促评,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相应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评价过程监管、结果监管。加大质量督导员培训,选派质量督导员,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质量监督。督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配备内部质量督导员,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等要求,强化评价全流程质量监管。三、组织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支撑长期护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引导长护服务机构用好职业技能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工作调度,重点关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新增持证技能人才等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1月1日(主动公开)
12·10
2024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医保发〔2024〕31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近年来,各地区积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总体超量兑现了“带量”承诺。根据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二、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三、落实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各批次集采的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统筹地区在下一年度内完成考核、测算和拨付工作,并向医疗机构说明资金性质和测算依据。结余留用资金计算要以医疗机构报量为基准,并统筹考虑实际使用量予以拨付,未报量的品种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四、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五、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各省级医药集采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医保部门应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六、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联合采购办公室按月做好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定期通报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比偏高等问题的省份及品种;各省级医保部门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地市和重点医疗机构。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品种由各省级医保部门参照国家组织集采的做法开展监测通报,联盟采购牵头省份要督促各联盟参与省份履行“带量”要求。地市级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省级医保部门协调解决。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七、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地方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八、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各省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要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应对处置时间节点。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处理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各地会商处置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九、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各地要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做好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一轮结余留用政策培训,要求分管院长及药剂、耗材、医保、财务等科室负责人参加,说明结余留用政策的逻辑内涵、测算方式、考核要求、资金用途等,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特此通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1月18日(主动公开)
11·28
2024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一)及时切换新版药品目录。《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同时废止。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二)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地方医保部门确定。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级医保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2024年药品目录》中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二、切实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一)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局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另行通知)。(二)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地确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或暂不纳入DRG/DIP付费。鼓励地方医保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要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过3个月。(四)加强目录内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要以《2024年药品目录》为基础,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云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国家医保局,协助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医保目录药品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并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衔接,对于临床价值不高,长期没有生产、使用,无法保障有效供应的药品,在今后目录调整中重点考虑调出。持续做好本地区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4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支付等方面情况,进一步加强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调配机制,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三、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积极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四、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则,细化标准,完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严格把好准入关。要做好省级增补药品对基金支出影响测算和评估,加强对基金实际支付情况的监测,确保对基金影响在合理范围内,坚决维护基金安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1月27日
12·20
2024
查药比价有“帮手”了
到了药店却发现没有要买的药,或同一药品不同药店价格差异过大,一直是参保人员日常买药用药的痛点。2024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医保部门聚焦解决参保群众“寻药难、购药贵”的问题,通过数据要素赋能,在省内率先开发推出“智能寻药一键通”应用平台,实现药品库存一键查询、药品价格智能比对、药店地址精准导航、结算票据智能解读,帮助参保群众高效购药。“现在买药方便多了!”市民张女士热情地讲述,她在秋冬季节经常需要一种药品来缓解过敏性鼻炎的症状,“这种药有好几个品牌,但药店不一定能买到我要的那种,为了少折腾,以前我都去医院挂号开药,每次至少要花半天时间。现在手机上就可以查到哪家药店有,看定位就可以去最近的药店买,还能对比价格,真是省事多了。”查药购药更方便参保群众通过在“智能寻药一键通”应用界面搜索“药品名”,可快速查询全市区域内的在售药店,并且能够按距离和价格分别排序,搭配定位导航功能,大大缩短寻药时间。目前,“智能寻药”应用入口已嵌入浙里办APP、“杭州医保”公众号、杭州医保宣传“码”、“杭州医保”电视频道等平台,群众查药购药可及性进一步提升。“用手机找药挺方便的,连外配处方也能同步过来,在手机里找去就近去哪儿买。”王女士拿出手机展示。“智能寻药一键通”应用中设有“按处方寻药”“按药品寻药”两个子场景,打通浙江省“智慧医保”处方流转平台,方便参保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外配处方后,进入“按处方寻药”界面就能查询就近有库存的定点零售药店。同时,创新开发“一键连线”功能:参保群众可与药店即时通话,进一步了解药品供应详情,真正实现从初步信息查询到深度互动沟通的无缝衔接。此外,还在“智能寻药”中集成了“医保票据智能解读”小工具,参保群众购药后可将结算票据拍照上传,即可获得在线视频语音解读,让购药结算明明白白。药品比价更方便“买药之前可以先用‘智能寻药’查一查,”已退休的李老师向邻居分享,他需要长期服用盐酸二甲双胍片来控制血糖。以前他一直在自家小区门口药店购买,每盒15元。最近通过“智能寻药”平台查询后发现附近另一家药店只要9元,“不仅能看到附近哪个药店有药,还能看到哪家价格更合理,真是不再花‘冤枉钱’呢!”在“智能寻药一键通”应用中,可以对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均相同的“四同药品”进行比价,既有利于引导市场合理定价,保障参保群众公平、合理地获得必需药物,也促使零售药店纠正不公平、歧视性高价,促进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据测算,该应用的上线,参保群众购药费用预计降低10%-15%,有效降低购药经济负担。定点管理更精细加强处方管理。“智能寻药一键通”应用实现电子外配处方全生命周期管控,让参保群众、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部门三方快速、清晰了解处方流转情况,减少定点医疗机构无序开方带来的基金风险。加强协议管理。杭州医保部门将机构信息上传情况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及年度考核内容,建立标准规范、督促落实、定期抽查、数据对比等机制,做好进销存、外配处方等数据的上传及核对工作,全力提高定点零售药店数据质效。同时,开发库存监测预警功能,对上传错误、非标准码、库存为负等情况进行系统预警,帮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药品充足供应。强化药品价格治理。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上传的药品结算价格合理性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监控异常价格数据。对线下销售价格明显高于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的情况,及时反馈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并协同做好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对涉及骗取医保基金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金安全。
12·23
2024
伊马替尼的临床价值及平民化进程
《我不是药神》这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片的热映让人们对影片中的神药“格列宁”产生浓厚兴趣,而这种药其实是现实生活中的抗癌特效药“格列卫”。“格列卫”只是它的商品名,实际的药物名称为“甲磺酸伊马替尼”,是用于治疗急慢性白血病和恶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主力军”。接下来将以白血病中的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CML)为例来讲述它的临床价值和其不断平民化的发展。CML虽然叫慢性病但并不慢,约75%-85%的慢粒患者在3-6年由稳定期转变为急变期,而一旦急变以后半数以上病例在三个月内死亡,仅个别病例能生存超过一年,因此CML并不慢。在伊马替尼被研发并应用于临床之前CML唯一有效的治疗方法就是风险很高的骨髓移植,能服用的药物也主要是干扰素,且效果微弱。伊马替尼被研发后据调查显示,服用其的CML病人在十年后的生存率高达90%左右。就是伊马替尼让一种恶性癌症或让人“闻风丧胆”的白血病变成了可控的真正意义上的“慢性病”。此外其对胃肠道间质肿瘤的治疗作用也达到67%。同时,伊马替尼是人类第一个用于抗癌的分子靶向药,打开了抗癌的新思路。当然伊马替尼存在一些副作用,常见的有恶心、呕吐、腹泻、肌肉痛、皮疹、疲劳感等,虽然这些副作用听起来有些吓人,但多数人都能通过调整饮食习惯和在医生的调理下很好的管理和控制这些症状,所以伊马替尼已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病人的不适。由此可见伊马替尼举足轻重的临床价值,它的出现为临床重大疾病的治疗打开了新通道、解决了拘束许久的难题。甲磺酸伊马替尼是瑞士诺华制药生产的,属于原研药,但原研药价格昂贵,自2001年被引入中国至今,其价格一直是23500元每盒,普通人负担不起,因此疗效相同且价格更低的印度版伊马替尼仿制药开始被转入中国。2013年4月1日,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在中国的专利期已满,本土药企开始生产伊马替尼仿制药,询证研究表明国产伊马替尼片在疗效和安全性上与原研药基本一致。随时间发展,伊马替尼被列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药品目录,带量采购实施后,国产的伊马替尼价格比印度生产的还要低,此时大多数患者已经服用得起了。2017年,甲磺酸伊马替尼被列为国家医保中的乙类药品,随后该药也被列入地方医保中,患者负担大大减轻。伊马替尼由开始的天价药到如今的可报销的常见药,是一个不断平民化的发展进程。以上即为对伊马替尼这一药品临床价值和平民化进程的介绍。从伊马替尼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 作者:河北医科大学 王哲
12·22
2024
过敏性鼻炎,知多少?
“要命七月、夺命八月、死亡九月”,这是过敏性鼻炎患者血与泪的经验总结。那么什么是过敏性鼻炎?该怎么预防过敏性鼻炎?如果已经深陷其中又该如何治疗?接下来的内容会让你对过敏性鼻炎有一个更新的认识。 用专业术语来说,过敏性鼻炎,又称变应性鼻炎,是一种由遗传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的常见疾病。这种疾病的显著特征是,患者的免疫系统对环境中的某些特定物质,如花粉、尘螨等过敏原产生异常敏感的反应,导致鼻腔黏膜发生慢性炎症。其典型症状包括阵发性打喷嚏、清水样鼻涕分泌增多和鼻塞。过敏性鼻炎的发作可能与遗传因素紧密相关,同时,环境中的过敏原,如真菌孢子、尘螨、宠物皮屑、某些食物等,都可能成为其诱发因素。这种病症可能全年无休止地存在,或者在每年的某个特定时段症状加剧,且症状持续时间可能从数周延伸至数月。如果清水样鼻涕、鼻痒、鼻塞、喷嚏等症状出现两项及以上,每天症状持续或累计约1h以上,然后过敏原检测阳性,那么基本上就确定了你是得了过敏性鼻炎。 很多患者常常分不清过敏性鼻炎和感冒的症状,很容易错误的将过敏性鼻炎当做感冒来治疗,从而导致鼻塞、喷嚏、流涕等症状反反复复,一直治不好反而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过敏性鼻炎常年存在,或每年同一时间症状加重,且症状会持续数周或数月。感冒全年都可能出现,但是春冬两季高发,症状一般不会超过7-10天。过敏性鼻炎不会引起发烧、咽喉不适或全身不适,但感冒会有这些症状。过敏性鼻炎大多伴随眼痒或鼻痒,感冒一般没有。而且过敏性鼻炎流涕是清水样涕,感冒刚开始是白色,之后会变成黄绿色粘稠鼻涕。那么过敏性鼻炎患者该怎么做才能减轻他们的痛苦呢? 首先清楚自己的过敏原,如果是花粉过敏,那么在春秋两季出门时应戴好口罩,减少接触过敏原的途径。如果是尘螨过敏,那么应该遵循三大原则:1.减少活着的尘螨数量;2.减少身边的尘螨过敏原;3.减少在尘螨环境中的活动。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1.降低室内相对湿度(保持室内干燥通风);2.床品衣物及时清洗;3.减少带绒毛的物品在室内的比例;4.可以使用空气净化器或除螨剂。然后过敏性鼻炎患者得做好日常鼻腔护理,可以用生理盐水冲洗鼻腔。用生理盐水冲洗鼻腔是简单且经济的治疗方法,可以加湿、清除阻塞性粘液和硬皮快速改善呼吸,还可以修复受损的鼻黏膜纤毛功能。但是在使用盐水清洗鼻腔时一定要注意尽量闭住呼吸,避免吸入盐水引起呛咳。 最后就是有关过敏性鼻炎的药物治疗,H1抗组胺药是治疗轻度间歇性鼻炎及持续性鼻炎的首选药,常见的有:西替利嗪、氯雷他定、左卡巴斯丁鼻喷剂等。但是相关的药物需要咨询过专业医师后再进行服用。作者:江汉大学 李攀 周烜哲